课程考核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种主要手段。它对于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状况,以及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端正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照培养方案执行。考试课程的考核分两个阶段:每学期十周以前结课的课程,在小学期考试周组织进行;十周以后结课的课程,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查课程可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考核时间。
第二条 考核方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开卷与闭卷结合、口试与笔试结合、作品(设计)、实际操作考试、实践与笔试结合以及撰写论文、心得体会、调查报告等。
第三条 试卷的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范围包括本学期教学全部内容(含实验教学),题型应根据学科特点多样化,笔试题可包括选择题(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判断题、计算题、证明题、论述题、问答题、画图题等;试题总量适度,控制在中等程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完成的限度内。
第四条 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拟定对诸如记忆、理解、推理分析、表达、归纳、操作、应用、创新等能力进行考核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得分比例。一般要求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题不超过30%,综合运用题和实践技能不少于50%,提高题或自学内容占10%~20%。另外可增设10~20分的超出教学大纲并有一定难度的附加题,以供部分优秀学生选答,其成绩另记。
第五条 为确保试卷的信度和效度,试题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难易适度并搭配合理,卷面成绩应当呈正态分布。
第六条 有试题库的课程,一律由教务处负责抽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命题一般由教学部主任负责组织,以主讲教师为主,会同本课程教学小组的全体教师初拟份量相当、内容不同的A、B两套试卷,并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凡同一门课程考生人数达到90人的试卷,一律将A、B卷处理成A1、A2和B1、B2试卷(A1与A2、B1与B2试卷内容相同,题序不同)。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七条 教学部主任负责试卷的初审,然后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部主任)组织部分对专业比较熟悉、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依据教学大纲从题量和命题质量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合格的试题应提出意见,由主讲教师负责修改,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院长(系、部主任)签字,连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核前一周送交教师所在院(系、部)。
第八条 通过审查的试卷,由各院(系、部)负责印制并妥善保管。试卷样卷一般采用B5纸,按统一格式印制。印制完的试卷由专人密封存放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废卷应及时销毁,以免泄密。
第九条 考核前,各院(系)应严格审查学生考核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核以及有关的国家级、省级等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科及各院(系、部)教学秘书承办具体的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安排考场、排定主、监考教师;印制、分装、密封和保管试卷;组织安排评卷;组织登统、录入及反馈学生成绩等。
第十二条 主考人员由任课教师担任,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下的考场设监考教师2人,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上的考场设监考教师3~4人。主、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人员守则。考核结束后,监考教师负责清点试卷和填写《考场记录单》,并将《考场记录单》及时送交主考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院(系、部)领导及教务处有关人员、校(院、系、部)督导组参加考试巡视工作,负责检查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考核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院(系、部)在考核期间成立以院长(系、部主任)为组长,以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教学秘书和辅导员为成员的临时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部)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和考场巡查以及违纪学生的处理等。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根据《太阳集团tyc4633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对考试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第十六条 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根据《太阳集团tyc4633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以及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太阳集团tyc4633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太阳集团tyc4633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7.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1.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按学号顺序排定考生座次,并检查考试证与学生本人是否相符;
3.考场规则宣读完毕后,发放试卷。考场内有A、B卷的试卷,要按照“S”形进行发放,A、B卷隔开;
4.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才允许离开考场;
5.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忠于职守。监考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7.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立即收回其考卷,做好记录,令其退场;
9.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待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收取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才允许考生退场;
10.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单》交至主考教师;
11.主考教师负责将试卷及《考场记录单》送至考场,解答字迹不清等有关试卷印刷质量方面的问题,承担自己负责主考的考场范围内的巡视解答任务。
对不遵守监考人员守则的监考人员,根据《太阳集团tyc4633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2.考生入场后,须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考试证或身份证放在课桌右上角备查;
3.考生只准携带签字笔、圆珠笔等必备工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计算工具、纸张及通讯工具等(有特定要求的除外),不听劝阻者,取消考核资格;
4.迟到15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5.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印刷质量方面的问题,考生可举手提问,有关试题内容等问题不得提问;
7.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收取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才允许离开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场规则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第二十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第二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学校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卷的时间、地点由学校或各院(系、部)统一安排布置。
第二十九条 在评卷前,任课教师须将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单交教师所在院(系、部),除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外,没有平时成绩的同学不能评定总成绩。
第三十条 教师评卷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给分,原定各题的分值不得因学生答题情况随意变更,当多个班级使用同一试卷时,评卷由课程小组采取流水作业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提供3份,院(系、部)1份,教师留存1份,院(系、部)收齐后交教务科1份。
第三十二条 评卷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将考核相关资料(A卷、B卷、A卷答案、B卷答案、《考试结果分析表》、《试卷质量评价表》)存入院(系、部)教师课程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期考核结束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按专业做出较为详细的试卷质量分析报告,并于下一个学期开学前一院(系、部)为单位交教务科。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抽查试卷,对评卷差错率过高的,按《太阳集团tyc4633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分别占20%~30%和80%~70%;考查课程的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分别占40%~60%和60%~40%。所有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保留小数点后1位)。
第三十六条 各门课程成绩由教师本人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时,不得直接查阅,可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本院(系)提出查卷申请,由院(系)批准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查阅。如发现试题漏判、错判、计分有误,应通过阅卷小组组长或阅卷人重阅或核实,并如实记录成绩,教务处备案,通知学生本人和有关院(系、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标准答案或教师阅卷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请,由院(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或重新评卷,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有关院(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和阅卷教师。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的质和量进行评定,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四十条 达到毕业资格的颁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其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重修原则上随下一个年级同堂学习和考试。
重修不及格的课程,若仍不及格,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十三条 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可单独编班上课。低于20人时,学生应当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四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或八级考试,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标准。
第四十五条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国家或省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或二级。
第四十七条 师范类以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国家二级乙等(中文等专业需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第四十八条 通过国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无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专业,由所在院(系)制订相应的考核目标和方法,列入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太阳集团tyc4633课程考核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太阳集团tyc4633校长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