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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公告

校教字〔2012〕47号 太阳集团tyc4633实验中心(室)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0 16:43:19 点击量:

校教字〔2012〕47号 签发人:辛彦怀

太阳集团tyc4633

实验中心(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中心(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开展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实践教学活动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为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实现实验中心(室)科学、规范、有序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由保卫处牵头,会同教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人员,每学期对全校实验中心(室)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学校相关领导汇报。

第三条 各院(系、部)、实验中心(室)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部门安全领导小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各实验中心(室)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中心(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具体措施。

第五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全面负责本中心(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实验中心(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实习和科研活动等前,必须对他们进行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和化学药品安全管理等教育。对于进行的实践活动必须有教师现场指导。

第七条 实验中心(室)必须安装配备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购置配备实验过程中必要的防护设备或用具,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防毒、防火、防触电及意外急救等安全知识,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实验室内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除学校实验中心(室)管理人员和学校从事实验、实习和科研等实践教学的教师和学生,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杜绝在实验室从事非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通道要畅通无阻,以防万一。实验室内应保持良好的环境,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合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实验结束后和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实验室的门、窗、煤气、水和电源等是否关闭,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的钥匙只能由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掌管,如教师进行科研或指导毕业论文等需要,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履行借用、移交等手续,用后速还。借用的教师要对该实验室的安全和财产负责,严禁将钥匙转交给学生。

第十四条 实验室物品原则上不得外借,若教学科研确有需要,则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相应的外借手续后方可借出,并要及时归还。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线路必须做好接地接零工作,所有开关和用电设备均要符合规定,禁止超负荷用电。各实验中心(室)严禁擅自乱拉电线。实验室内电炉、电烤箱等电热设备必须放置在不燃基座上,使用时须有人看管,做到人走电断。

第十六条 凡用电的仪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绝缘测定,发现可引发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须及时修理或更换。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公司停水停电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掌握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院(系、部)领导批准,并报请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专用房间内,并且放在规范、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各种固定措施,防止倾倒。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送检。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应远离明火;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

第四章 化学药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着适时计划、节约够用、及时申报、随用随购的原则进行管理与使用,尽量缩短库存时间和剩余量。

第二十四条 所有化学试剂,均要按其性质分别保管。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药品,要双人双锁、专柜存放,经常检查。严格履行领、用、存手续。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本着既方便使用,又保障相对安全的原则进行保管与使用,根据危险化学药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实验用过的强腐蚀性、剧毒性废液倒入水池内,应按照“三废”处理的要求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泄漏、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立即逐级报告保卫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水灾、被盗、污染等一切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赔偿制度;情节严重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文明操作、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学校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学校将给予专项奖励,并在实验室“三优”评比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实验中心(室) 安全管理 规定

打印:尹秀玲 校对:武士勋

太阳集团tyc4633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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