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学校教学实际,太阳官网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基本学制本科学生为4年,专升本学生为2年,专科学生为2-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含休学)的最长年限为基本学制加3年,专科学生为基本学制加2年,届时仍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凡延长基本学制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并进行注册。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公共通修课、科类基础课、专业主要课、专业课及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学生应当取得各类课程的相应学分。
公共通修课中外语、计算机、普通话为目标课程,除参加学校正常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外,还应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等级考试,毕业前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标准。
2.选修课:指加深专业基础知识、拓宽专业知识面及综合素质培养方面的课程,即学生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个人基础、兴趣、专长和学习能力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包括以模块(课程群)为单位的限选课和学生自主选修的任选课。学生应修够规定的门数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
学分由理论课程学分、实践课程学分两部分组成。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单独计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以该门课程的学时数为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实践环节一般以周数为单位计算学分。所有课程及实践等环节达到及格以上即获得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具体计算方法和要求如下:
1.课程一般以18~20学时计1学分,实践操作课按30~40学时计1学分。
2.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社会实践每周计1学分,科研训练、专业技能训练等每学期计1学分。
3.为了加强素质教育,学生在以下方面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有关要求,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①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获得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由院(系)制订相应的考核目标和方法,并列入培养方案);
②人文素质(人文类专业中的自然科学)测评,成绩应达到合格要求。
⑧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事训练及其它校、院(系)组织的学生活动。
1.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方式依照《太阳集团tyc4633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重修随下一个年级同堂学习和考试。
对学生成绩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同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的质和量进行评定,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①课程的选修以培养方案为依据,遵循课程衔接顺序,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同一课程分理论和实验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③必修课不能以选修课替代,专业方向选修课按模块选修,选定后必须完成一个模块内的全部课程。模块与模块间的课程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以任意选修课替代。公共选修课按类设置,学生至少修满9学分,选修课程不低于6门。
④凡同一门课程分不同档次开设的,选课时可选高于本专业规定的档次,但不能选修低于规定的档次。选高一档次的学生也可参加本专业基本档次课程考试。自愿参加高档次考试的取得高于本档次的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⑤同一课程由2名以上主讲教师同头授课时,学生可选听任一主讲教师的课。
⑥专业选修课学生少于15名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设。
⑦公共选修课学生少于30名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设。
①学生应在上一学期期末前4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
②学生选课可在导师的指导下在网上选定。专业选修课由各院(系)安排或进行预选。
③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调换、改选或增选课程,如确需变动(如听课时间冲突等),学生必须在开学后1周内办理改选手续,否则,所选课程不计学分。
1.由院(系)聘请讲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导师,原则上每班配备一名导师。
2.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院(系)党政领导关心学生成长,指导学生选课学习。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有部分课程不及格,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后,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亦可选择结业;两门以下(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如不愿延长修业年限,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安排一次补考,对补考成绩合格后,可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当年度学士学位证书;若补考不合格,可再选择延长修业年限。
八、原《太阳集团tyc4633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院教字【2005】54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太阳集团tyc4633校长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