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广泛、深入、扎实、持久、有效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1.深入城市、农村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考察,进行参观访问,接受教育。
2.到城市中、小企业和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到经济落后的地区进行智力扶贫。
1.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学生个人或自愿结合起来,在学校周围和家乡分散地、就近就便开展活动。
1.社会实践活动是校内教育的有益补充,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在假期和平时课余时间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和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要求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加两次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10天。
2.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主要是开展了解社会和服务于社会的活动。如进行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参加生产劳动和公益劳动等,也可力所能及地开展一些知识咨询服务和科技服务活动。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其成绩记入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
在团委统一安排下,在辅导员具体指导下,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对自己一年来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汇报交流。汇报交流要有书面材料或实际成果(包括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心得体会、科技论文、科技发明和科技制作的实物等)。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科技服务的,应由活动接受单位写出鉴定意见。无任何书面材料者,不能参加评定,成绩以不及格计。在汇报交流的基础上,写出对每个同学的评定意见,同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定出等级,再由团支部、班委会会同辅导员和班主任,对班级评定意见进行审核,定出班级评等意见,最后报请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批准。评定成绩时,要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和取得成果的数量指标及质量指标结合起来考虑。
3.社会实践活动成绩考核评定等级比例,应该根据各系各班活动的情况有所区别。全院掌握在优秀占学生总数的10%左右,良好占40%左右,其余等级的比例由各系各班级酌情掌握。
4.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以实际分数。未参加任何活动者,以零分计入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参加下学年第一学期奖学金的评定,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评定奖学金。该项活动成绩同时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5.为了鼓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校设立社会实践活动单项奖,每学年组织一次评选。凡获得社会调查报告、科技论文、科技发明和科技服务成果一等奖的发给单项奖,获得二、三等奖的给予其他奖励。社会实践成果的评奖比例,一、二、三等奖分别掌握在不超过参加活动总人数的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