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实践教学基地的产能和效能,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双师型”和高级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二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校或院(系、部)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或由学校在校外投资建设的实践教学场所。
第三条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选认定,并以学校或教务处文件正式公布。对于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和发展专项基金。
第四条院(系、部)级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评审、认定,校级实践教学基地以外的基地为院(系、部)级实践教学基地。主要用于本院(系、部)所属专业的实践教学。
第五条基地建设本着双方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在生产、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基地建设本着专业对口,尽可能立足河北、就近优先的原则,既便于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又利于节约经费的开支。
第七条基地建设本着实践能力培养与提高创新能力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相结合,学工结合、校企联合,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适应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创业意识。
第八条具有一定的规模,在建设与管理中特色鲜明、成效显著,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要求。
第九条具有一定数量的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技能精湛、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条 具有适合实践教学活动开展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能为学生的社会实践、生产实践、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提供最基本和必要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等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专业所属单位对拟建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初步的考察论证,在考察论证基础上与基地依托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填写《太阳集团tyc4633实践教学基地登记(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教务处在各院(系、部)考察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在评审认定的基础上,学校组织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的评选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批准后,院(系、部)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院(系、部)保存。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基地确定后,挂牌仪式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教务处协助落实。
第十六条校级实践教学基地标牌由学校统一制作,院(系、部)级实践教学基地标牌由本单位制作。
第十七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专业都要有足够数量、满足本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院(系、部)要根据所属专业的教学需要,科学规划,做到立足专业实际,面向社会,积极创建和发展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在学校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基地的宏观管理,掌握和了解基地的运行情况,为院(系、部)建立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院(系、部)根据所辖基地的实际情况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相关的管理规定,报教务处备案,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本着“扶持发展、适当平衡”的原则,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分类管理。
1.对于主要服务于教学、收入用于维持正常运转和再建设、不进行收益分配的实践教学基地,学校鼓励其走自我发展壮大、良性循环之路。
2.对于教学、开发、经营一体化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将纯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留作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专项基金。
3.对于已建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资产评估,对资产增值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基地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1.为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学校将组织进行系列检查与评价,包括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及实践教学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学期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等,深入了解和掌握基地的现状和实践教学的基本情况。
2.学校按照《太阳集团tyc4633实践教学基地评估办法(试行)》(校教字〔2010〕44号)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评选优秀实践教学基地、优秀实践教学管理者和优秀指导教师,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建设不好的、问题突出的,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要限期整改,如仍达不到要求,要依法解除协议,经学校批准收回基地标牌和撤销实践教学基地称号。
1.为保证实践教学基地的正常运行,学校对新认定的校级实践教学基地资助经费5000元人民币,作为实践教学业务联系和基地活动经费。
2.经费由教务处统一划拨,各二级学院对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方面。此项经费的使用采取报销制度,报销前须到教务处审核登记。
3.对于校级综合实践教学基地,指两个院(系、部)及以上单位共建的,其使用资金按学校文件公布的单位数,由教务处负责平均分配,具体建设项目由院(系、部)自己协商。
4.学校将定期检查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于没有按实习计划和大纲要求完成实习任务的或长时间闲置的实践教学基地,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减或延缓拨付实习经费;对不合格或有名无实的实践教学基地将追回经费并取消相关资格。
太阳集团tyc4633校长办公室 2011年10月13日印发